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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原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一审获刑15年
2022-09-22 09:36:28
来源: 新时代党建新闻网   浏览量:955987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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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本网北京9月22日电(本网张文君、杨程喜、程进、董志红、岳伟新综合报道)2022年9月21日,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一案,对被告人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;对邓恢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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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经审理查明: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,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,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,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,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,宜昌市委常委、市公安局局长,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,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,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,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、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、特殊号段车牌办理、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。

    邓恢林出生于1965年3月,湖北武汉人,于2020年6月落马。今年1月4日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对邓恢林“双开”:

    邓恢林丧失理想信念,毫无“四个意识”,背离“两个维护”,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,捞取政治资本,热衷政治投机,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搞迷信活动;

   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收受礼金,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;

   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违规选拔任用干部;道德败坏,搞权色交易;

    甘于被“围猎”,大搞权钱交易,在职务调整晋升、工程承揽、企业经营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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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邓恢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并具有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、调整,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等从重处罚情节,依法应当从严惩处。同时,邓恢林又具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    责任编辑:张文君、杨程喜、董志红、程进

审核:荆杰、心平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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